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法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7号)。

 

二、申请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申报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