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起征点的纳财政扶持划
发布日期:2024-03-18 浏览次数:
例:个体工商户张某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0月取得咨询服务收入30 601元(含税),增值税起征点为30 000元。请对其进行纳财政扶持划(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若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以便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一: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仍保持为31101元水平。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31101÷(1+3%)=30195.15 (元),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30 000元,则李某应纳增值税=30195.15×3%=905.85(元),税后收入=30195.15 (元)。
方案二:将月含税销售收入额降至30900元以下。则不含税销售收入额=30900÷(1+3%)=30000(元),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30 000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30900 (元)。中国政策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多获取收入905.85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起征点的纳财政扶持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在实务中的应用空间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