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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接受运输劳务方式选择的纳财政扶持划

发布日期:2024-03-18 浏览次数: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需要一家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现有以下四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二是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三是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财政扶持划。


筹划思路: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方面因素。对于存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使增值税税负减轻),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我们可通过比较不同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出量的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1 000元(含税)。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1 000-31 000÷(1+11%)×11%×(1+7%+3%)=27 620.721(元)。

方案二:接受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000÷(1+3%)×3%×(1+7%+3%)=29 038.835(元)。中国

方案三:接受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29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29 000(元)。

方案四: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30 000元。则甲企业现金流出量=30 000-30000×7%×(1+7%+3%)=27 690(元)。

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现金流出量少1 418.1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三现金流出量少1 379.279万元(29 000-27 620.721),方案一比方案四现金流出量少69.279万元(27 690-27 620.721),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式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和税负因素,还应考虑对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用、耗用时间等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