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会计不懂政策导致企业_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财税外包|内蒙古昊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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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会计不懂政策导致企业

发布日期:2020-07-27 浏览次数:

案例

山东济宁一家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企业,成立后申请了一般纳税人,当月开票收入1000万元,由于几乎没有进项抵扣,按照13%缴纳了近130万元的增值税。

其实:

若是按照简易计税来征收增值税=1000万元*3%=30万元

二者相差100万元。

提醒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醒二

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的混泥土,不属于公司销售自产的混凝土,不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第(三)项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注:征收率调整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